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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2014年在電視節目及個人臉書,爆料指時任總統馬英九曾在2008年收受電子業者2億元政治獻金,另影射馬在亞翔公司合併榮民工程公司案中疑收1億元對價,馬認為段不實指控,提告要求段賠償1000萬元並登報道歉。最高法院今維持二審見解,判段須賠馬60萬元,並在個人臉書以不限制閱讀權限方式,刊登道歉聲明1天,全案確定。
馬前總統辦公室表示,馬前總統向來高度尊重言論自由,不輕易興訟,然部分人士卻因此有恃無恐,屢屢惡意造謠貶損馬前總統名譽。馬前總統為捍衛自身清白及端正社會風氣,不得已採取法律行動,法院也以判決確認馬前總統清白,希望因此有助遏止造謠歪風,並讓相關人士記取教訓。段宜康則拒絕回應。
除了本案之外,段宜康近年來已陸續因口舌之禍,遭判賠122萬確定。包括他指藍營提名的彰化縣長候選人林滄敏A走教育部逾500萬元公款,還嗆若他說錯願吞曲棍球,遭法院判賠100萬;另爆料無黨籍前立委黃文玲與林滄敏共用金主,判賠20萬;他還曾因罵蔡正元一句「不要臉的髒東西」賠2萬。
本案一審原判決段宜康除須賠償馬英九60萬元,還須在《蘋果》等4大報頭版刊登道歉聲明各1天,二審認為段是在個人臉書,以不限制閱讀權限方式公開發表本案言論,並非訴諸報紙報導,段也認為沒必要登報道歉,因此改判段在個人臉書,同樣以不限制閱讀權限方式刊登道歉聲明。
馬英九與段宜康各自不服被判敗訴部分,均提上訴,最高院指二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當,今駁回雙方上訴。段宜康賠償金額另須依年息5%計算2015年3月12日至清償為止的利息,約為13萬元。
判決指出,段宜康於2014年12月間,在電視政論節目指稱2008年間,有一個電子業大亨,找了幾個人一起捐了一筆錢給馬英九,金額是「新台幣2億」,段另於2015年1月間,在個人臉書兩度發文指馬在2008年,收受上市公司亞翔工程1億元,亞翔之後順利合併榮民工程公司。
馬英九批段宜康的爆料僅憑傳聞、未經查證,甚至影射他跟亞翔合併榮工之間有對價關係存在,縱然段非故意捏造不實言論,仍應負過失侵權行為賠償責任,提告要求段賠償1000萬元,並於《蘋果》等4大報全國版頭版刊登道歉聲明各1天。
段宜康否認他發表的本案言論是空穴來風或道聽途說,宣稱2011年間,前立委劉文雄就在電視政論節目說過馬英九疑收電子業大亨捐獻2億元,至於亞翔1億元捐款一事,他是聽交大教授林健正告知,林被最高檢察署前特偵組傳訊時,承認轉述過此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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